| 柳州市鱼峰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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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20 09:33 文章来源:柳州市鱼峰区贸易发展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核准
许可对象 申请在鱼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
设定依据 柳政函[2006]407号文件
许可条件 1、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不含2000万美元)
2、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或允许类的项目;
3、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
许可数量 无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一、办理外商独资企业须提交材料: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固定格式);
2、项目申请报告;
3、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
4、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投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投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书、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当地公证机关或律师事务所的公证书)。法人投资者法不定期代表人身份证明。
5、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其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自然人投资者出具银行存款证明);
6、外资企业董事会名单(含各董事签名),董事委派书,各位董事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7、市工商局出具的合营企业名称、经营范围预核准表;
8、企业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二、办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核准须提交材料:
1、设立合营企业申请报告;
2、项目申请报告及市发改委(市经委)的核准批复文件(外商投资服务领域,不需提交)。
3、合营各方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4、合营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投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投资者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法人投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投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书、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仅提交当地公证机关或律师事务所的公证书)。法人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合营各方资信证明(合营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久证明,自然人投资者出具存款证明;中方若以国有资产出资,须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文件)。
6、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委派书,合营企业董事会名单(含各董事签名),各位董事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7、市工商局出具的合营企业名称、经营范围预核准表。
8、合营公司场地使用证明。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须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
3、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及(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文件作为附件);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处置协议;
11、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
12、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法人投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投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书、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仅提交当地公证机关或律师事务所的公证书)。法人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3、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自然人投资者出具存款证明)。
1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委派书,合营企业董事会名单(含各董事签名),各位董事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1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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